浙江擬立法:實名購買無人機,違規飛行危及安全將扣押
時間:2019-04-30 14:27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浙江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規定(草案修改稿)》3月26日提交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從監管主體、行業協會職責、實名登記管理、禁飛區域、強制措施
《浙江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規定(草案修改稿)》3月26日提交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從監管主體、行業協會職責、實名登記管理、禁飛區域、強制措施、緊急情況處理等方面,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銷售、使用及相關安全管理活動予以規范。
《規定(草案修改稿)》稱,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自備飛行控制系統的無人機、飛艇、航空模型等,執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除外。 購買無人駕駛航空器時,購買者應出示個人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并說明用途;銷售者應如實記錄購買者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以及產品的型號、序號,正確介紹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并告知購買者進行實名登記。無人駕駛航空器、購買者等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購買者未出示個人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銷售者不得向其銷售無人駕駛航空器。若銷售者、購買者未按規定履職,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規定(草案修改稿)》明確,購買者在取得無人駕駛航空器后,應按照規定及時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進行登記;中途所有權發生轉讓或者消滅的,應及時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公安機關應協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管理制度。 在禁飛區域方面,《規定(草案修改稿)》要求,國家和省規定的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單位、設施、場所,禁止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其上空飛行。具體范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后向社會公布。此外重大活動籌備、舉行期間以及延后期限內,省、設區的市政府可設定無人駕駛航空器禁飛時間和禁飛區域,并事先向社會公告。 對在禁飛時間、禁飛區域內飛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監管方面,根據《規定(草案修改稿)》, 無人駕駛航空器違反規定飛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攔截、迫降、捕獲等方式對無人駕駛航空器予以扣押。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操控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立即向公安、飛行管制等相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處置,并立即通知其他相關管理部門。
《規定(草案修改稿)》稱,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自備飛行控制系統的無人機、飛艇、航空模型等,執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除外。 購買無人駕駛航空器時,購買者應出示個人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并說明用途;銷售者應如實記錄購買者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以及產品的型號、序號,正確介紹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并告知購買者進行實名登記。無人駕駛航空器、購買者等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購買者未出示個人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銷售者不得向其銷售無人駕駛航空器。若銷售者、購買者未按規定履職,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規定(草案修改稿)》明確,購買者在取得無人駕駛航空器后,應按照規定及時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進行登記;中途所有權發生轉讓或者消滅的,應及時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公安機關應協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管理制度。 在禁飛區域方面,《規定(草案修改稿)》要求,國家和省規定的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單位、設施、場所,禁止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其上空飛行。具體范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后向社會公布。此外重大活動籌備、舉行期間以及延后期限內,省、設區的市政府可設定無人駕駛航空器禁飛時間和禁飛區域,并事先向社會公告。 對在禁飛時間、禁飛區域內飛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監管方面,根據《規定(草案修改稿)》, 無人駕駛航空器違反規定飛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攔截、迫降、捕獲等方式對無人駕駛航空器予以扣押。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操控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立即向公安、飛行管制等相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處置,并立即通知其他相關管理部門。